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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参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金融、财政、税务等部门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 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含计算机和稀土推广应用)、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四)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纲要;
         
(五)国家和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基础性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分别于每年七月上旬和下一年度的元月上旬将上半年和全年的项目实施情况等统计报表和总结报省经贸委。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手段、人才、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项目下达后,应做好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落实工作,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项目所需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省级拨款补助等。
    
第十八条 省级拨款的使用按照省财政厅等《安徽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财工字[1997]第211)的规定执行;银行贷款按照承贷银行有关贷款规定执行;利用外资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及时进行项目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单位对项目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并按照省经贸委《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的主要文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立省技术创新奖,对技术创新工作中的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投稿:ysjmw    日期: {2008}年{02}月{19}日     【字体: 】【打印】【关闭